

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助餐服务、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加强对农村孤寡老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残疾人、精神障碍人员等的探访关爱,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这为新时期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工作指明了方向。必须以此为指导,整合资源,创新模式,切实完善农村高龄独居老人的保障网络。
完善农村高龄独居老人养老体系
近期,我在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检察院调研时,关注到该院办理的一起高龄独居老人赡养纠纷支持起诉案件。老人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子女相互推诿赡养责任,致使老人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调解、跟进监督执行等方式,有力维护了老人的合法权益,让老人老有所养。该案的办理彰显了司法为民的温度,同时也揭示出一个更深层次的现实课题: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农村高龄独居老人群体日益庞大,面临着生存照料、医疗健康、精神情感等多重挑战,亟须构建一个系统化、常态化、可持续的全方位保障体系。
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助餐服务、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加强对农村孤寡老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残疾人、精神障碍人员等的探访关爱,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这为新时期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必须以此为指导,整合资源,创新模式,切实完善农村高龄独居老人的保障网络。结合基层实践与政策精神,我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夯实生活保障基石,实现“老有所安”。确保农村高龄独居老人日常生活安全、便利、有尊严,是完善保障体系的根本。要大力推进居家适老化改造,由民政、住建部门牵头,整合资金,对老年人住所系统实施防滑、加装扶手和紧急呼叫设备等改造。要积极构建多元互补的照料服务体系,支持乡镇建设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或嵌入式服务网点,发展助餐、日间照料等基础服务;必须巩固家庭养老基础地位,由村“两委”、司法所等组成联合督促小组,常态化开展孝亲敬老宣传与调解,对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检察机关应依法为老年人提供支持起诉服务。推动各村设立或升级老年活动中心,落实干部包联、志愿服务等探访关爱机制。
第二,创新互助自助模式,激发乡村内生动力。面对农村养老服务资源相对不足的现状,必须充分挖掘和依托乡村社区自身力量。探索建立“村级养老互助基金”,通过“个人出一点、集体补一点、社会捐一点、政府扶一点”的方式筹集资金,采用民主管理方式,用于帮扶老人应对突发困难。应完善“网格化+数字化”互助响应网络,将养老关怀深度融入网格化管理,为有需要的老人配备简易应急呼叫设备,确保意外情况能第一时间响应。同时,要积极培育本土化养老服务力量,鼓励返乡青年、退休人员等牵头成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或合作社,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提供补贴等方式予以扶持。
第三,强化基层医疗支撑,筑牢健康守护防线。农村高龄独居老人普遍存在慢性病多发、就医不便的情况,亟须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与有效性。要推动村卫生室服务提质扩容,从单一诊疗向预防、保健、诊疗、康复综合服务延伸,为高龄老人建立并动态更新电子健康档案,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覆盖。要加强人才与设备保障,依托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立上级医疗机构对村卫生室的人才下沉和技术指导常态化机制,并配备必要的健康监测与急救设备。要优化医疗保障与救助政策,简化基层就医报销流程,探索将符合条件的上门护理等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对经济特别困难的老年人强化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
第四,完善民政兜底制度,守住基本民生底线。社会救助和福利政策是保障农村高龄独居老人基本生活的最后一道安全网。要精准落实补贴津贴政策,适当提高农村高龄老人津贴标准,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要切实做好特困人员供养,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尊重本人意愿合理安排集中或分散供养,并明确照料责任。要建立健全应急救助机制,针对老年人突发疾病等紧急情况,建立村级发现、乡镇协调、医疗机构优先接诊的快速联动响应机制,明确临时救助资金垫付程序,确保生命通道畅通。
农村高龄独居老人的保障工作,关乎社会公平正义和乡村振兴成色。我们应以落实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为契机,加强政策协同,压实各方责任,整合政府、社会、家庭、个人多方力量,加快构建覆盖全面、响应及时、可持续的农村高龄独居老人保障体系,真正实现让每一位农村老年人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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