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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印发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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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江西省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管理办法》,对2018年出台的《江西省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完善,通过六个方面优化升级,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

一是突出公益属性。明确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应发挥兜底保障和基本养老服务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二是规范组织实施程序。明确应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运营方,细化运营方准入条件与委托运营合同要求,明确运营合同原则上不超过10年,最长不超过20年。三是明确权责关系。增加“权责关系”一章,清晰划分委托方与运营方权责,硬性要求运营方投入专项资金,用于安全设施购置维护、日常设施修缮。四是加强运营管理。具体从登记备案、安全管理、财务管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收费管理、特困供养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规范,特别是强化了兜底保障和特困供养资金使用要求。五是完善违约和退出机制。明确运营方出现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将主要服务事项委托第三方、故意损毁设施或改变设施用途、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补贴资金、降低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待遇、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等情形的,委托方有权要求限期整改或解除合同。六是强化民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增加了“监督管理”一章,明确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检查评估,加强对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管,制定风险防控应急预案,防止“一托了之”、脱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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