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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将为经济困难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和护理“两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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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5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获悉,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发布的相关通知,我区将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和护理“两项补贴”制度,该补贴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发放给具有宁夏户籍且符合相应条件的老年人。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中的60周岁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城乡低保对象中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补贴标准为轻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中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50元,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该补贴可用于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以及入住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相关支出。

  护理补贴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的中度、重度及完全失能老年人。补贴标准为中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50元,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该补贴用于支付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或医疗机构的部分基础护理费,以及老年人接受居家上门和社区专业康复护理等服务费用。

  养老服务和护理补贴原则以提供服务形式落实,坚持“先服务后补贴”,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到养老机构接受服务的,其补贴可由当地民政部门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机构;居家或在社区接受服务的,可支付给经当地民政部门征选的服务供应商(经营或业务范围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服务覆盖不到的地区,可通过“一卡通”直接向补贴对象发放补贴资金。

  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不计入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核算;特困供养人员不享受养老服务和护理“两项补贴”政策;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和护理“两项补贴”的残疾老年人可叠加享受;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同时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和高龄津贴;已建立失能老年人服务或护理补贴政策的市、县(区),可在“两项补贴”标准基础上进行补差。已享受中央及各级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等同类政策的老年人不再享受养老服务和护理“两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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