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穗民规字〔2020〕11号)已届满失效,为保持机构养老服务市场稳定发展,根据《广州市养老服务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等有关规定,拟对《广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维持原有的资助项目、资助标准和资助条件,暂不作原则性改动。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广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同时,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一并向社会公众征求对《广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社会公众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的,请于2022年8月5日(星期五)前向广州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反映或提交。途径有:
1.信件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99号广州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邮政编码:510030);
2.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gzcqz@gz.gov.cn;
3.传真文件至:020-83364981。
建议社会公众在提交意见时能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附件:广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民政局
2022年7月6日
附件
广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规范民办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根据《广州市养老服务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依法登记成立并取得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在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财政资金举办,为老年人群体提供集中居住、照料服务和医疗康复的养老机构。
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的养老机构,参照本办法给予资助。其中,政府投资兴建并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养老机构,享受本办法除新增床位补贴以外的其他各项资助。
公益性民办养老机构与经营性民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补贴标准。
第三条 市、区民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养老机构的资助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和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市、区财政部门按照部门职责保障养老机构资助经费。
第二章 护理补贴
第四条 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老年人,且老年人一次性入住期限不低于15天的,根据实际入住天数按照下列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给予护理补贴:
(一)收住照护需求等级4-5级老年人的,每人每月补贴500元;
(二)收住照护需求等级2-3级老年人的,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三)收住照护需求等级0-1级老年人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本办法所称照护需求等级按照本市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已按照原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估规定评定有关等级且在有效期内的,可凭原评定等级给予资助,其中,原照顾需求5-6级对应照护需求4-5级(原一级护理),原2-4级对应2-3级(原二级护理),原0-1级对应0-1级(原三级护理)。
第五条 护理补贴所需经费,按照养老机构收住对象的户籍所在地划分,由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第六条 养老机构申请护理补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成立,并取得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在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开立专门的机构银行账户。
(二)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入住资料,包括参照使用统一制定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的养老服务合同、身份证明和身体状况等级评估结果。
(三)按要求执行年度报告制度。
(四)服务对象年度满意率达到80%以上。
(五)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与能力完好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与轻度失能、中度失能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5,与重度失能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
(六)护理人员已参加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七)资助年度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八)按规定购买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
(九)及时足额支付员工薪酬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合作协议。
(十一)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不高于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公办养老机构收费标准的5倍(含5倍),伙食费按照非营利性原则收取。
养老机构收取一次性生活设施费的,按照入住协议年限平摊计算;已签订长期入住协议的,以十年为期限平摊计算。
(十二)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要求、条件。
第七条 养老机构申请护理补贴时,应当在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上传下列材料:
(一)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在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合作协议。
(二)有效的老年人身份证明和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第三方评估结果。新入住的老年人需提供《养老机构服务合同》。
(三)年度报告书。
(四)政府投资兴建,并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养老机构,应当上传产权人与运营方签订的有效协议。
申请护理补贴的民办养老机构,统一由所属区民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入住本机构的老年人进行照顾需求等级评定,以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定结果作为申请护理补贴的依据。实际入住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资助的民办养老机构支付,市民政部门按照50%的比例给予资助,所需费用按照规定和程序列入市民政部门年度部门预算(优先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相关资助与护理补贴一并申报、审核、拨付。上述照顾需求等级评定包含动态性评定。
第三章 新增床位补贴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床位是指新建、改建和扩建养老机构而新增加的床位。新增床位不含养老机构因更名、转接、合并重组、移交等原因所引起的床位变化。
第九条 拥有房屋自有产权的新增床位每张床位补贴15000元,租赁场地的新增床位每张床位补贴10000元,予以一次性支付。新增床位补贴所需费用按规定和程序列入市民政部门年度部门预算(优先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
第十条 养老机构申请新增床位补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成立,并取得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在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建设规范等相关要求。
(三)新增床位入住率达到30%(含)以上。
(四)接受补贴的养老机构不得改变其养老服务性质,不得开展与养老服务事业无关的业务。
(五)租赁场地经营的,场地租赁合同期限须5年以上(含5年)。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申请新增床位补贴时,应当在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上传下列材料:
(一)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在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二)现有养老机构改建、扩建的新增床位,还需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可以提供产权证明的无需提交)、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备案凭证)和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符合免于审批手续有关规定的,无需提供)。
第四章 医养结合补贴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养结合机构是指登记为同一法定代表人,内设医疗机构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养老机构或者内设养老机构且持有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在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第十三条 医养结合机构已实际收住服务对象的,并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按照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未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按照1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未具备医保定点资格且已享受相关资助的医养结合机构,取得医保定点资格后,按照5万元的补差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医养结合补贴所需费用按规定和程序列入市民政部门年度部门预算(优先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
第十四条 医养结合机构申请医养结合补贴,应当在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上传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在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应同时上传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书。
第五章 等级评定补贴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标准《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按规定评定为三级(三星级)以上等级,且在评定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可享受等级评定补贴。
等级评定结果到期后,重新评定为同一等级的,不再另行补贴,重新评定为更高等级的,按照更高等级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 五级(五星级)养老机构按照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四级(四星级)养老机构按照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三级(三星级)养老机构按照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等级评定补贴所需费用按规定和程序列入市民政部门年度部门预算(优先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提出申请时,应当在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上传等级评定证书。
第六章 资助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市民政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做好养老机构资助评估以及日常协调工作。第三方机构应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养老机构运营管理要求,按照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对资助材料进行核实,自觉接受市、区民政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二)能有效管理养老机构资助有关档案,严格履行保密制度相关规定,不得将任何资料、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向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申请上一年度护理补贴。
区民政部门对申请资料和机构内的本区户籍服务对象进行审核,签注意见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核。
市民政部门收到各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在20 个工作日内对要件进行核实并对养老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由第三方机构签注意见后报市民政部门。
市民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助的养老机构进行评审。经评审符合资助条件的,给予资助;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在申请表格上签注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
经评审符合资助条件的,由市民政部门核对汇总后,下发资助明细表。各区民政部门按规定连同本级财政负担资金一同下发至养老机构。
第二十条 申请新增床位补贴、医养结合补贴、等级评定补贴的,由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受理。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要件进行审核,并对养老机构进行实地核查。符合资助条件的,签注意见后报市民政部门。
市民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对不符合条件的,签注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
经评审符合条件给予资助的,列入民政部门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下达至养老机构所在地区财政部门,由区民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至养老机构。
第二十一条 市民政部门组织区民政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对上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清算。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的清算结果,实行多抵少补,作为申请下一年度市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机构接受本办法资助,必须与所在区民政部门签订资助协议,并由区民政部门报市民政部门存档。资助协议标准文本由市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资助资金,将资助资金用于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不得擅自改变资助资金的用途。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护理补贴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购买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护理员人身意外保险和提高护理人员待遇。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护理员人身意外保险参保的具体事项由市民政部门另行通知。
第二十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助资金的使用制度,为资助资金设立单独核算科目,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
市、区民政部门有权向养老机构查询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养老机构在申请资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受资助资格,并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向社会公示;对已经拨付的资助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利用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挪用资助资金、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以及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要求或违反资助协议规定的,取消其受资助的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对已经拨付的资助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挪用资助资金。
第二十八条 市、区民政部门每年应定期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对外公布资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区民政部门每年应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违反使用规定的,要立即提出整改意见,缓拨、停拨资助资金,追缴已拨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区可以在本办法资助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加大资助力度。具体办法抄送市民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对通过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相对人无需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8月起申报或发生的资助项目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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