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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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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制定《重庆市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的范围、主体等内容。

《办法》明确,市民政局负责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的组织实施。经登记的养老机构应当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未进行独立法人登记、直接由第三方运营管理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包括社区养老服务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村级养老服务互助点、农村幸福院、社区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等,由运营机构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办理备案;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场地并自行管理,且尚不具备登记为养老服务机构及场所的社区养老服务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村级养老服务互助点、农村幸福院、社区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等,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取得登记证书、业务范围含“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通过上门等方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应向其服务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备案时应当向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提交《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申请书》、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和办理备案承诺书,并如实填报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情况。区(县)民政部门须对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备案申请书、备案承诺书的相关内容,并将备案信息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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