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规范全省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健全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机制,规范全省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
《指导意见》明确,积极培育专业化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各地要从发展基本养老服务的全局出发,以保障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为核心,培育资质优良、信誉度高的专业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鼓励具备条件的各类涉老服务、康养服务、卫生健康等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依法依规申请增加老年人能力评估服务资质。允许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依规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服务。
《指导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明确评估机构基本要求,强化评估机构运营管理,加强评估机构监督管理,规范评估结果运用。评估机构应具有独立的企业、事业或社会组织法人资格,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固定办公场所、设施设备和工具,至少配备5名专(兼)职评估人员,以及不少于2名专(兼)职管理人员及技术支持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应制定本机构培训、考核、评估、运营、财务、资产管理等制度并明确评估工作流程和收费标准。评估机构在开展评估服务前应与委托单位签署工作承诺书及评估服务协议。评估机构发生重大信息变更时,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告知评估机构所属登记、备案的民政部门。
《指导意见》规定,省民政厅统筹指导全省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评估机构的日常监管、人员培训、组织评估实施等工作。评估结果在全省范围内互认,除能力完全丧失等级外,其他等级评估结果有效期为12个月。老年人出现特殊情况导致能力发生变化时,可申请即时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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