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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协同共治破解农村互助养老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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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民政部联合22个部门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集体互助、家庭尽责,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强化农村基本养老服务供给,着力提高农村养老服务质量水平,为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养老服务体系成熟定型奠定坚实基础。这是首次在全国层面,专门对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作了总体性、系统性的部署。

  新时代以来,我国农村养老服务显著提升,服务体系与网络持续完善,业已建成23.2万个农村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面对农村人口老龄化、家庭空巢化和村庄空心化的加剧,农村养老挑战愈发凸显。与城市相比,农村养老机构不论在数量还是质量上均显不足,专业人员与设备严重缺乏,综合服务体系有待建立。但在农村地区内生的互助养老模式,以低成本实现社区内部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依靠社区成员互助互济,不仅易于推广,还能为老年人提供贴近需求的服务。互助养老模式通过整合农村闲置资源和社区成员技能,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服务,同时增强老年人的社会融入,提供情感支持与精神慰藉,有助于延缓心理衰老,是应对农村老龄化挑战的有效方式。

  农村互助养老的多元主体协力不足

  多元参与是推动农村互助养老进步的关键支柱。然而,实际操作中的多方合作凸显一些短板与不足:社会认可度不足,职责分界模糊,以及沟通合作体系的流畅度有待加强,这些因素共同削弱了农村互助养老实施的成效。

  一是社会认可程度不高。受到传统文化观念影响,不少老人、子女及村民对于互助养老的接受度有限。首先,部分老年人“养儿防老”观念根深蒂固。这些老年人认为,养老是个人、家庭内部的私事,在心理上排斥除家庭养老之外的其他养老方式。其次,一些老人子女受“面子”观念影响较深。在我国农村地区,老人通过除了儿女赡养以外的其他方式养老,会被视为是儿女无能或不孝的体现。最后,普通村民习惯性认为互助养老是政府的责任,不认为自身有义务参与互助养老。

  二是责任边界划分不清。在互助养老实践中,各参与主体之间的职责界限模糊化,已成为制约其效能发挥的关键因素。首先,部分地方政府、村民自治组织、老年人协会及社会组织,往往陷入对外部支持的过度依赖,特别是对政府支援的期待。其次,低龄老年群体在缺乏必要的养老知识和互助技能的情况下,参与互助养老活动时面临的风险责任难以明确。再次,某些地方政府在互助养老项目的推进中,尝试全面介入建设、运营及管理各个环节,这种不切实际的全方位干预,不仅没有明确自身的责任界限,反而加剧了职责不清的问题。以山东省威海市为例,地方政府在推动基于“幸福餐桌”的邻里互助养老项目时,不仅制订了实施方案,还涉足设施改造、选址标准化、服务商引进、村庄及村民动员等多个领域,对互助养老全过程的包揽,制约了当地养老服务参与主体的主动性。

  三是沟通协作机制不畅。在农村互助养老领域中,地方政府、村委会、社会组织以及老年人群体构成了这一模式的主要支柱。在调研中发现,由于多主体参与的沟通协作平台缺乏,农村互助养老运作过程难以有效整合不同意见,进而引发集体协同困境,弱化多元主体对农村互助养老的认同支持。首先,意见整合不畅。不同参与主体(政府部门、社区组织、老年人等)由于诉求和视角的差异,难以有效整合各方诉求和建议,影响到最终决策和实施的科学性。其次,集体协同困境。有效沟通机制的缺乏,容易造成各方相互隔阂,难以达成共识,直接制约互助行动的有序开展。再次,认同支持不足。由于缺乏充分的参与感和归属感,参与主体对互助养老模式的认同度会降低,不利于可持续发展。

  立足协同共治,构建多元主体参与格局

  实现农村互助养老的健康发展,有赖于多元主体的协作与参与。这一过程需要培育协同共治的意识,明确各方的责任划分,并加强沟通与合作。通过这些步骤,可以建立一个多元化协同的新模式,为农村互助养老提供坚实的基础支撑。

  一是培育协同共治的理念共识。协同共治是农村互助养老的理念指引。要聚焦增进互助养老的社会认同、提高多元参与的合作意愿、强化多元主体的共治理念,持续培育协同共治的理念共识。首先,增进互助养老的社会认同。积极开展农村互助养老推广行动,营造有益于农村互助养老的良好社区环境,引导社会公众从“在家养老是为孝”固有的思想理念中解放出来,认同理解“以老帮老、邻里互助”的农村互助养老基本理念,逐步提高对农村互助养老的社会认同。其次,提高多元参与的合作意愿。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老年人协会、乡贤能人、中坚农民的示范效应,广泛开展有利于增强集体感、归属感与友好感的多元活动,积极倡导邻里合作、互帮互助等价值理念,提升村庄多元主体合作参与互助养老的意愿。再次,强化多元主体的共治理念。各地要把共建共治共享作为农村互助养老的重要指导理念,摒弃政府包办代替的传统思维,重视市场、社会、村民等多元主体在互助养老服务中的功能,并以合作共治的理念贯彻,深化农村互助养老发展。

  二是厘清多元主体的责任边界。厘清多元主体的责任边界是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新格局的关键。充分发挥政府的引领协调功能、突出村级自治组织的管理职责、激活社会力量的参与支持,明确多元主体在农村互助养老中的责任边界。首先,发挥政府的引领协调功能。通过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形式,明确政府在农村互助养老中的主导责任,既凸显政府在政策制度供给、资源要素投入、发展规划制定、运行管理监督等方面的引领功能,又强调发挥政府在调动个人、家庭、社会、企业等多主体共同参与的协调优势,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农村互助养老新格局。其次,突出村级自治组织的管理职责。明确村两委在农村互助养老中的角色定位和管理规范,充分发挥其链接国家与村民的桥梁纽带作用,盘活村两委的需求识别、资源整合、宣传引导、服务供给等方面优势,优化农村互助养老的运营管理。再次,激活社会力量的参与支持功能。通过制定差异化的激励措施,引导公益性社会组织积极争取慈善资金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依托社工机构提供专业培训和品质服务,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发挥家庭成员投身互助养老服务供给的主体性优势,有力助推农村互助养老的健康发展。

  三是强化多元主体的沟通协作。多元主体的沟通协作是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新格局的重要一环。要通过重建多元主体信任、成立多方联席机构、建设沟通协作组织等形式,强化多元主体的沟通协作。首先,重建多元主体信任。可采取签订框架合作协议的形式,稳定养老服务项目供给中的多元参与,把原来松散、短期的合作升级为具有固定性的一种制度化合作关系,进而重建多元主体在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供给中的信任关系。其次,成立多方联席机构。参照河长制、林长制等实践做法,加强地方党委、政府在推动农村互助养老中的主体责任,成立由党委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主办、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多方联席机构,协调推进农村互助养老发展中的重要事宜。再次,建设沟通协作组织。为加强多元主体的常态化沟通,建议成立专门的协调沟通小组,落实专人专职、专事专责,保障沟通的畅通有序。例如,可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政府+N社”的实践探索,在政府、社区、社会组织及志愿者中各抽调1-2名工作人员作为沟通协调小组成员,协调沟通养老服务的顶层设计、项目中期监督、后期讨论与调整等诸多事宜。

  (作者系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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