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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应找准发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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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标志着第三支柱进入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新阶段。这是我国构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和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具体举措,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做好顶层设计,坚持多项举措的协同发力。

发展第三支柱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

根据世界银行社会养老保险三支柱体系理论,第一支柱为国家举办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二支柱为企业(单位)举办的企业(职业)年金制度,第三支柱为个人参与的个人养老金制度。2019年,我国三大支柱养老保险基金占比依次为73.4%、25.5%、1.1%,第一支柱承担了过多的养老支出负担,第三支柱养老金的规模和第一、二支柱差距还较大。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已经建立养老保险三支柱体系,只有形成养老保险三支柱三足鼎立科学体系,才能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与第一、二支柱相比,第三支柱以个人账户制为基础,参保不受就业形式、就业单位的限制,能较好调动个人的积极性,有利于为农民工、平台经济、新兴职业等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养老保险,有利于减轻第一、二支柱的收支压力,有利于提高养老保险制度长期可持续性,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稳健发展。

我国第三支柱发展面临的情况

一是当前我国三大支柱养老保险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十分突出,第三支柱占比很小,参保人数较少。二是第三支柱采取产品制,还没有建立个人账户体系。三是对第三支柱的宣传教育不够,人民群众对参保第三支柱了解不多、认识不足、积极性不高。四是第三支柱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应法规制度还不健全、不规范,财税优惠政策不多、吸引力不够。第三支柱的发展与人民群众的期盼相比、与巨大的市场需求相比都有不小差距。

同时,也要看到,我国发展第三支柱具有十分有利的内部条件和基础条件。

首先,党和政府高度重视。2020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202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继续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其次,积累了丰富实践经验。2014年开始,我国在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专属型商业养老保险、住房养老等方面试点发展第三支柱,试点取得很多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国家相关部门在试点期间充分吸收了各地、各方面的意见,为下一步全面实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积累了实践基础。再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较好。近年来,面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和新冠肺炎疫情等诸多风险挑战,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财政收入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逐年增加,国民工资收入增长加快,信息技术发展迅速,国民的养老观念积极转变,金融市场日益壮大,社会保险制度体系逐步完善,这些为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奠定了坚实的经济社会基础。

发展第三支柱的五个发力点

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个人养老金账户是发展第三支柱的重要基础设施,应加强顶层设计,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体系。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简称信息平台)建立实名制且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账户不随职业、空间等的转换而发生转移,通过个人养老金账户参保缴费、购买养老金融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领取养老金。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全部由参保人负责缴费,实行完全积累,投资收益和风险都由个人承担。按照统一的标准建设信息平台,支持全业务流程在信息平台办理,平台由人社部统一建设,地方政府负责所在地分平台的建设和运维,与财政、税务、社保等部门的信息系统对接,实现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办理,防止税源流失,允许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平台提供合法合规的养老金融产品。

发展多种多样的养老金融产品。养老金融产品是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实现保值增值的重要载体。要对参与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各类金融机构设置一定准入门槛,根据公司实力、投资能力、养老金管理经验等因素遴选合格投资管理人。按照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等标准,有序将符合标准的产品纳入第三支柱金融产品库,并通过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向社会发布。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发挥各自特点,考虑不同职业、风险偏好人群需要,开发具备长期养老功能、贴合个人实际需要的养老金融产品。由金融监管部门确定参与第三支柱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规范第三支柱养老保险金融产品的管理,制定相关管理规定、绩效考核办法、会计准则等。

加强税收政策支持力度。第三支柱财税政策决定了第三支柱是否有吸引力,财税政策既要激励个人自愿参与,又要控制不同群体收入差距。实施多种形式的税收激励政策,降低整体税率,设置差异税率,简化抵税操作流程,实现各类办税业务通过全国统一的信息平台办理,提升办税服务质量。尽快扩大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并最终推向全国,延长政策试点期限,提高政策优惠力度,提升养老税延的抵扣金额,提高税延养老保险交费限额,合理调减养老保险领取期税率,进一步研究制定差异化领取期税率,加强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与第二支柱养老保险相关税收政策的有效衔接。对经营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采取差异化的增值税减免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第三支柱业务。

加强政府监管力度。在鼓励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同时,也要加强政府监管。监管部门应坚持正本清源,清理整顿打着“养老”旗号的短期投融资工具,净化市场环境,同时适当降低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产品的资本金要求,拉长金融产品投资业绩的考核周期。树立新的养老金融监管观念,在有效支持第三支柱金融产品创新的同时,精确识别和阻断风险,注重制定政策的长期性和可持续性。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监管涉及多个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提高监管效率,形成监管合力。

扩大第三支柱覆盖面。目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2亿多人,这些人员有较大比例没有参加第一、二支柱养老保险,发展第三支柱应着重让这些人员参保。各级政府、金融机构应该加强宣传引导,帮助灵活就业人员在内的各类社会群体认识参保第三支柱意义,指导他们如何参保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要加强全民养老金金融教育,促进从储蓄养老到投资养老的观念转变,提升养老金融专业知识水平,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培养健康理性的投资理念,并通过法律和制度建设做好第三支柱参保者的权益保护。

(作者为海南省财政科技服务中心副主任、东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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