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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可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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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加强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规范服务行为。

  《办法》明确,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服务机构,可以自愿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其中,养老机构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医疗机构指已取得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的机构;其他服务机构指依法登记成立的从事养老服务、照护服务或者护理服务的法人机构。

  《办法》提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的长期护理服务类型主要分为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其中,居家护理是指长护服务机构在参保人员所居住的家庭住所内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社区护理是指长护服务机构以社区为依托为参保人员提供就近就便、非全日的长期护理服务。提供居家护理或者社区护理服务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护理服务团队,长期照护师等护理服务人员不少于4人;具备医疗资质的,医护人员不少于2人。机构护理是指长护服务机构在所开设的机构内为参保人员提供全日的长期护理服务。提供机构护理服务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配备长期照护师等护理服务人员及设备设施,其中具备医疗资质的,医师和护士(师)各不少于2人。长期护理服务能力在100(含)人以上的,应当成立长护管理内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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