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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为困难失能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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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辽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探索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

  《通知》明确,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主要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安排资金,对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给予救助,并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给予适当补助。救助对象暂定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辽宁籍老年人。各市结合本辖区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服务成本,确定养老服务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

  《通知》要求,市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因地制宜统筹制定救助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细化业务流程、权责事项和工作规范,建立对相关养老服务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县级民政部门要严把老年人能力评估入口关,可结合实际按规定确定一家以上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开展救助对象能力评估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有序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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