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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养老服务条例》将于10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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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王甦萌)日前,辽宁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围绕养老服务全链条作出系统性规范,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鼓励养老服务机构等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医、助浴、助洁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征得老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后,运用先进技术手段、智能化产品为居家高龄、空巢、独居、残疾、失能等老年人提供无线定位、安全监测、实时求助、紧急救援、火灾报警等服务。


《条例》提出,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社区养老服务纳入城市便民生活圈建设,拓展社区养老服务功能,为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务。支持社区引入专业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发展嵌入式社区养老服务。


《条例》指出,新建养老机构应按照规定提高护理型床位比例。支持建设专门面向认知障碍老年人的养老机构,或者在养老机构内设置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健全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运营机制,在做好兜底保障基础上,向社会开放空余床位,优先为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残疾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服务,扩大普惠养老服务。


《条例》要求,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时,可以同步建设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农村地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与乡镇敬老院统筹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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