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民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收取、管理、使用和退费的监管,规范引导养老机构健康发展。
《实施细则》明确,民政部门依法规范、监督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牵头做好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健全完善公办、民办普惠等类型养老机构收费政策,规范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制定要求等。鼓励养老机构采用当月收取费用的方式,向老年人提供服务。养老机构采取预收费方式的,应当将本机构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基本银行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等信息,在机构接待大厅、门户网站、公众号等显著位置公示,并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报送。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报送,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民政部门报送。养老机构不得在公示项目或合同约定外收取费用。
《实施细则》提出,养老机构应当充分保障老年人及其代理人知情权,真实、准确说明预收费收取、使用等相关信息,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在服务协议中明确预收费的项目、标准、管理方式等。养老机构收取的押金、会员费,应当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和风险保证金等方式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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