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贵州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普惠性养老机构的认定条件、服务收费、监督管理等作出规范。
《办法》明确,省民政厅负责统筹指导全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工作。市(州)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做好辖区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地区的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工作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是属地普惠性养老机构的认定主体,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普惠性养老机构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办法》提出,有意愿开展普惠性养老服务,且符合依法登记备案、服务能力良好、服务质量良好、财务管理规范、收费标准合理、诚实守信等条件的养老机构,均可按照相关规定向县级民政部门申报认定为普惠性养老机构。普惠性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包括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和其他服务费。普惠性养老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扶持政策。市(州)、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出台本地区具体扶持政策。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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