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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印发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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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强化财政资金兜底线保基本的职能作用,引导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加快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管理办法》规定,养老服务补贴包括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岗位津贴。可以申请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的机构为:同时具备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或企业法人登记手续,并取得养老机构备案回执;符合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获得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一级等级及以上等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

  《管理办法》明确了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其中,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标准为:属于自建或购置并取得产权证的养老服务设施,按核定的新增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补贴;属于租赁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养老服务设施,按核定的新增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补贴;采取公建民营模式经营管理的养老服务设施,装修及设施设备均由运营方投资的,按核定的新增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补贴。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按月核算,老年人入住满15日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不满15日的不纳入计算,不享受运营补贴。

  《管理办法》还对养老机构从业人员申请岗位津贴和津贴标准进行了明确,其中,申请岗位津贴的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工作满1年的,从第2年起,每人每月补贴50元;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每月岗位津贴增加50元;工作年限10年以内(含10年)的,最高补贴至每月300元;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补贴400元。

  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直接发放到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岗位津贴直接发放到养老护理员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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