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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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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临时救助的对象、程序、标准等内容进行了完善和细化。

《实施意见》指出,临时救助对象主要包括6类: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因刚性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支出型救助对象;经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或者经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严重困难的救助后仍困难对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处于审核确认过程中,或者已审核确认但救助金尚未发放,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过渡型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其他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实施意见》明确,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可线下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通过甘肃省政务服务网、“甘心救”微信小程序进行线上申请。对遭遇急难情形且困难程度较轻的,给予“小额快救”,实行“小金额、免核对、快办理”;对困难程度较重、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可开展“先行救助”。实施“小额快救”,给予救助对象不超过当地1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临时救助金。其余情形须进一步区分基本生活困难程度,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的6倍。针对困难情形复杂、救助金额已达最高档救助标准或者救助次数已达2次仍不能缓解基本生活困难等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通过集体会商研究确定相关救助事项,可给予最高不超过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12倍的临时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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