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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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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该制度的建立,旨在保障失能人员的长期护理基本需求,切实减轻失能家庭的经济压力与照护负担。

《实施方案》提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坚持独立运行、多元筹资、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因地制宜,稳妥有序分步分批推进。

《实施方案》明确,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等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市地级统筹,统筹区内实行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待遇保障、统一定点管理、统一经办服务、基金统收统支“六统一”。到2028年年底前,基本建立与福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全省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实施方案》还明确,长期护理保险保费实行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筹集机制,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与基本医疗保险共同缴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无法跟从参保的,视同参保。长期护理保险费率统一为0.3%,缴费基数按参保人员类型分类核定。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享受保障待遇。保险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执行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基准待遇标准,各统筹区可适度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

《实施方案》强调,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专项用于支付合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护理人员提供的基本长期护理服务费用。各地要规范管理服务体系,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服务范围。要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

此外,《实施方案》细化明确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范围、保险待遇中止与终止的具体情形,并建立健全配套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制度运行,保障基金安全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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