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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印发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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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四川省民政厅印发《四川省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运营管理,优化养老服务资源配置,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办法》明确,三类养老服务设施可以实施公建民营:各级政府作为出资主体建设或购置并拥有产权(使用权)的养老服务机构;各级政府通过国有土地、房产吸引社会资本建设,约定期满后产权(使用权)归政府所有的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套建设并移交给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养老服务设施。实行公建民营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要坚持发挥兜底保障功能,原则上不鼓励豪华型、高档次建设;应坚持公益属性,在满足有意愿的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为经济困难的失能、残疾、高龄等老年人提供服务。

《办法》要求,养老服务机构实施公建民营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通过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及其他合规方式选定运营方。委托方应与运营方按照权责对等原则签订委托运营合同。合同期限应根据项目规模、运营方初期投入等具体情况确定,每次签署的委托运营合同期限不超过10年。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收支有据、账目清楚。运营方应定期接受委托方或者指定第三方机构的财务审计,确保收支规范、账目清晰。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承担特困人员供养职责的,运营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不得扣减、挪用供养经费。各地应及时将供养经费足额拨付至养老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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