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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印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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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江西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流程,强化临时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实施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明确了临时救助工作原则,细化县、乡、村三级职能分工,划定“小额快救”及其他临时救助对应的7种困难情形,同时明晰各类临时救助标准并完成细化分档,设定每类临时救助金额上限。其中,“小额快救”救助金额上限由500元,调整为“本年度当地1个月城市低保标准”,额度约1000元。

《实施办法》明确临时救助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初审、公示、审核确认等全流程办理时限,规范临时救助资金及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的使用管理标准。同时,对信息公示公开、档案管理、政策宣传等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厘清经办人员与临时救助申请对象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并明确各设区市民政部门需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制定市级配套落实文件。

《实施办法》还针对特殊困难救助情形作出专项规定。对因教育、医疗等刚性支出骤增,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短期内基本生活陷入严重困境的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原则上实行“一次审批、分阶段发放”的救助方式,6个月内完成救助金发放,发放次数最高不超过6次。若临时救助金额低于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3倍,且家庭人均救助金额不超过本年度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发放救助金。此外,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办理500元额度的“小额快救”业务,切实提升临时救助的办理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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