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民政部、中央政法委等23部门联合印发《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工作索引》(以下简称《工作索引》),推动流动儿童在居住地均等化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切实保障流动儿童合法权益。
《工作索引》明确了相关部门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方面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
在“幼有所育”方面,国家卫生健康委指导各地为辖区内常住的0至6岁流动儿童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做好儿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国家疾控局指导各地为流动儿童提供便捷、优质的预防接种服务,加快推进跨省异地预防接种数据共享工作。
在“学有所教”方面,教育部指导各地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不断提升其在居住地就读公办学校的比例;推动符合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流动儿童在居住地参加中考,并落实和完善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在居住地就读普通高中及参加高考的政策。
在“病有所医”方面,国家卫生健康委指导各地持续扩大基层儿科服务供给,扩充基层儿科家庭医生队伍;将儿童作为签约服务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签约服务,方便包括流动儿童在内的中小学生就近享有签约服务。国家医保局指导各地落实流动儿童持居住证在居住地参加当地居民医保工作,推进“一人一档”全民参保数据库建设,提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在“住有所居”方面,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各地通过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提供公租房保障。
在“弱有所扶”方面,民政部指导各地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跨省通办”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中的残疾儿童提供残疾人两项补贴“跨省通办”“全程网办”等服务,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限制,在急难发生地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或所在家庭提供临时救助。中国残联指导各地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中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救助。
此外,《工作索引》还对流动儿童的家庭教育指导、心理健康服务、精神文化生活、城市融入服务等发展保障内容明确了部门职责和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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