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出台《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工作参考》(以下简称《工作参考》),进一步厘清履职边界、规范工作流程,为基层民政部门依法、稳妥、规范开展遗产管理人工作提供清晰的实操指引。
《工作参考》明确,民政部门不能自行主动担任遗产管理人,必须经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两种途径担任:一是通过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指定遗产管理人特别诉讼,由法院指定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县级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二是人民法院依职权直接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或在普通诉讼程序中追加民政部门作为被告或第三人。
《工作参考》指出,民政部门作为兜底性遗产管理主体,履职全程要严格遵照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建立“立案应诉、遗产清点、公示公告、债权债务处理、无主财产认定、收归国有”全闭环工作体系。同时,强调民政部门仅依法履行遗产法定管理职责,不垫付债务、不承担额外赔偿责任,以法治刚性维护行政机关合法权益与法律权威。
《工作参考》细化了积极应诉、遗产清查、公告公示、妥善保管遗产等7个遗产管理人工作流程。同时要求,民政部门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遗产处置结果公正公平。
此外,《工作参考》还提出,各县(区)民政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遗产管理人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专业优势,为依法履职提供法律建议,全程参与指导民政部门依法履职。民政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遇到遗产范围不明确、价值难以评估等问题时,要充分利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全面查询,同时加强与司法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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