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云南省民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加快建立完善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体系,更好满足重度残疾人多层次多样化托养照护服务需求。
《措施》明确,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对象为具有云南省户籍,持有一级、二级残疾人证,有托养照护需求且本人或者监护人有接受相关服务意愿,在省内进行托养照护,且未纳入孤儿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以经济困难重度残疾人为重点,对失能、半失能、无劳动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以及“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一户多残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独居、空巢等照护能力不足的家庭开展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
在服务渠道方面,《措施》提出,加强托养照护服务联动,支持家庭履行照护责任,鼓励居家照护和日间照料服务。各地应根据辖区内重度残疾人情况和托养照护需求分类施策,因地制宜对接、适配服务资源。有条件的地方应依托养老服务设施、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新建或改扩建嵌入式、小型化照护服务设施,提供就近就便的日间照料服务。统筹发展集中托养照护服务,逐步实现每个州(市)及残疾人数量较多的县(市、区)至少有1所能够提供集中托养照护服务的机构。同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各类经营主体按市场化原则提供服务,鼓励慈善组织设立相关项目。
在政策保障方面,《措施》明确,完善服务补助政策,强化服务要素保障,发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用,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将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建立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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