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新时代基层老年协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6个方面提出20条具体措施,促进基层老年协会健康发展。
在总体要求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十五五”时期,通过开展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行动,使全区基层老年协会覆盖率稳步提升,形成具有内蒙古特色的基层老年协会“北疆乐龄”品牌。到2030年,全区城镇社区基层老年协会覆盖率达80%、全区基层老年协会工作覆盖率达80%。在规范组织建设方面,《实施意见》提出,由县(市、区、旗)老龄工作委员会(民政局)统筹推动基层老年协会组织建设工作。优先在常住人口老龄化率达到或超过自治区人口老龄化平均水平的乡镇(街道、苏木)、村(社区、嘎查)建立基层老年协会。推行基层老年协会使用规范名称登记。在明确核心职责方面,《实施意见》明确了基层老年协会作为思想政治阵地、民意沟通桥梁、社会参与平台、为老服务枢纽的功能定位。在强化保障措施方面,《实施意见》明确了自治区本级、地方、社会力量等多元化经费保障方式,提出将“乐龄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作为基层老年协会开展活动的重要阵地。分级实施“基层老年协会骨干培训计划”,并将基层老年协会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承接主体范围。在鼓励创新发展方面,《实施意见》提出,打造“北疆乐龄”服务体系,建设乐龄中心、培育乐龄项目、深化乐龄工程、开展典型征集活动。在加强组织领导方面,《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的全过程。各地老龄工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的分层分类指导,推动基层老年协会建设与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深度融合。各地要充分发挥典型的引领、带动作用,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