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中的养老服务设施,是为老年人定制的“幸福驿站”,让我们每个人都能从中受益。记者21日从省司法厅获悉,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社区养老服务,湖南拟出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相关规定,明确街道应当配建具备全托、日托、老年助餐、上门服务等功能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目前,《湖南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于6月9日前通过信函、电话(0731-84588512)、传真或者电子邮件(fzb20096112@163.com)方式向省司法厅提出意见。
具备全托、日托、老年助餐、上门服务等功能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城镇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房屋、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包括老年食堂、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老年活动中心等。
草案送审稿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统筹协调、整合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资源,研究解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作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的相关工作,并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组织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
草案送审稿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统筹布局做了明文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空间布局,与社区周边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具备条件的,可以合并建设。街道应当配建具备全托、日托、老年助餐、上门服务等功能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可以根据老年人口分布情况和服务需求半径,配建老年食堂、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等。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相邻住宅区可以统筹规划、集中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新建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标准配建
草案送审稿明确,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就近便利设置,并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因客观条件限制,新建住宅区占地面积较小、户数较少,建设单位无法提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经自然资源、民政部门同意后,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就近统筹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在建设标准方面,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设,并符合日照标准、无障碍环境、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要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优先设置于建筑物低层,安排在建筑二层以上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不得安排在地下层、半地下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设置独立的出入口,有条件的可配备室外活动场地。
同时,鼓励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智能化升级改造,配置健康管理、人身安全监护、智慧消防等智能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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